30 下列關於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以雙方當事人相互之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B)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C)契約按其成立方式,可分為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D)要約與意思實現亦得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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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963), C(160), D(349), E(0) #2571787
統計: A(68), B(2963), C(160), D(349), E(0) #2571787
詳解 (共 5 筆)
#4614740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定金收據業已表明買受人為被上訴人,並表明買賣之標的物及總價金,對於買賣必要之點(要素)既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第345條第2項規定,兩造間該房地之買賣契約自屬已有效成立。至其他非必要之點如付款方式、過戶程序、稅金負擔等兩造既無特別約定自應依法律規定為之,不能因此而謂買賣尚未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482號判例意旨及77年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意旨參照)。
契約之成立本不以署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契約固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之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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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926
(B) 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口頭也可 ex買賣契約
口頭也可 ex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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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062
契約以書面作成,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人事保證契約、合會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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