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償資助乙500萬元,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700萬元。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題所得遺產為何?
(A)500萬元
(B)700萬元
(C)1000萬元
(D)1200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571), C(134), D(2641), E(0) #2571788
統計: A(159), B(571), C(134), D(2641), E(0) #2571788
詳解 (共 10 筆)
#4469377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結論:遺產為700+500=1200)
123
1
#4588475
回sydneylee428,問題問的是「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的「遺產」為何?
所以要計算的是未清償之前的遺產,總之就是稍微考了一點國文。
40
1
#5333954
To 9F 砂砂醬
「無償」不等於「不計入遺產中」。無償指的是不需要清償債款,所以乙創業所拿到的500萬不用還給甲,跟不計入遺產中不一樣。
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上所有遺產外,依民法規定還有兩項會被記入遺產之中。
分別是死前兩年內之贈與和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所贈與之財產(沒有時間限制),而這題所適用的正是民法1173
PS.除了1173所定的理由外之贈與,給了就是給了。ex.求學資助
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作為衡平。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