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
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抗辯?
(A)時效抗辯
(B)不安抗辯
(C)先訴抗辯
(D)貧窮抗辯
統計: A(3454), B(95), C(269), D(21), E(0) #2571790
詳解 (共 8 筆)
(B)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拜託,對方財務出現困難,我怕對方沒錢,他先付錢我才可能出貨
(C)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麻煩先去向債務人要錢,要不到再來找我這個保證人
(D)民法第1118條(貧窮抗辯)—活下去都有困難了,怎麼還錢
(A)時效抗辯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B)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權就是讓雙方給付義務的先後順序的倒轉過來,舉例:
甲公司可主張:乙公司要先付貨款,甲公司才出貨,或是乙公司提出確實的擔保(例如提出不動產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可拒絕出貨,用以衡平契約當事人之責任。
(C)先訴抗辯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舉例:
(D)貧窮抗辯
又稱貧困抗辯,意旨自身經濟狀況無法負荷判決結果(扶養義務等)如果扶養父親或母親會導致自己也活不下去,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減輕負擔。舉例: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關於時效抗辯權
*§125 (時效抗辯權)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26 利息、紅利、不動產租金、贍養費、退職金→5年)
*(§127 旅店、飲食店、娛樂場所的有關消費;運送費及運送人代墊費;動產租賃費;醫療看診費、藥費、報酬、墊款;律師、會計、公證人之報酬、墊款、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墊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提供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2年)
§265 (不安抗辯權)-對方出現財務困難,我怕他沒錢支付,我要等他給我錢或有擔保人我才要給他貨品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745 (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才有的權利-先去跟債務人要,要不到再來找我這個保證人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1118 (貧窮抗辯權)-扶養義務之免除-我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怎麼養你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不過他的抗辯是「已經清償」,這也算「時效」抗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