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合辦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是地方自治團體合資設立的公營事業
(B)必須是同一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C)合辦事業組織之設立須經各該立法機關同意
(D)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屬之
統計: A(32), B(1188), C(89), D(63), E(0) #282295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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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 |
合辦之事業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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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 |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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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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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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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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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規範整理
一、 跨區域辦理之方式
1. 自治事項:
•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 上級機關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2. 合辦之事業:
• 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 若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代表會決定。
二、 合作之具體手段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三、 合作之目的與效力
• 目的: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 報備程序: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議會參與: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 管轄權調整:涉及管轄權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 中央獎勵:跨區域之建設或合作事項,中央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協助。
四、 行政契約之應載明事項
1. 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2. 合作事項、方法。
3. 費用分攤原則。
4. 合作期間。
5. 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6. 違約處理方式。
7. 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五、 爭議處理機制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 或依司法程序處理(如: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