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下列何者錯誤?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之配偶
(C)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D)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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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44), C(1639), D(2281), E(0) #2822967
統計: A(304), B(44), C(1639), D(2281), E(0) #2822967
詳解 (共 5 筆)
#5267059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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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287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A) 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O
(B) 公職人員之配偶 ---O
(C) 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O
(D)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X(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A) 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O
(B) 公職人員之配偶 ---O
(C) 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O
(D)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X(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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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497
機要人員:
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之人員
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
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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