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當長官違反前述規定
時,公務人員得:
(A)要求長官命令用書面為之
(B)向組織再上一級機關的政風單位舉報
(C)向監察院檢舉
(D)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告發
統計: A(1375), B(1154), C(2129), D(99), E(0) #2790532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4 條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11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當長官違反前述規定 時,公務人員得:
(A)要求長官命令用書面為之
(B)向組織再上一級機關的政風單位舉報 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C)向監察院檢舉
(D)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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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5 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時,依該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如何之處置?
(A)檢具相關事證向政風單位提出報告
(B)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C)檢具相關事證向檢察機關檢舉
(D)檢具相關事證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
109 年 - 109 初等考試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81876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補充:
服務法經修正後,有關公務人員(公務員)對長官服從義務規範已與保障法一致,讀書時可以參照著看。
服務法(111/6/22)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第 14 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公務員服務法 第 3 條(=保障法)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服務法)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