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公務人員主持宗教團體舉辦的遊行活動
(B)公務人員請休假參選市議員
(C)公務人員為市議員候選人募款
(D)公務人員請休假為參加市議員選舉之配偶主持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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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206), C(1600), D(1320), E(0) #2780817
統計: A(380), B(206), C(1600), D(1320), E(0) #2780817
詳解 (共 10 筆)
#5120396
(A).不違反,宗教團體,非中立法第9條所禁止之團體。(政治團體)
(B).不違反,規定在第11條。
(C).不違反,第8條規定的是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依法募款之活動。(非禁止募款)
(D).違反,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得主持集會。
(第6款之但書:”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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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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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II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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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062
不可以主持,只能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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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620
可以站台但不能主持領導發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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