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為躲債而偷渡海外,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 之後乙、丙再婚,3 年後甲回臺灣並撤銷死亡宣告;又經 1 個月後乙若因車禍死亡,留下新臺幣 300 萬元 遺產,則丙可繼承多少遺產?
(A) 0 元
(B) 75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統計: A(4493), B(150), C(261), D(2416), E(0) #1832730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52加上民法第988條第三款皆規定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才不構成重婚,後婚方為有效。
本題乙故意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之後再與丙結婚,於甲撤銷死亡宣告後,甲乙之前婚復活,乙丙之後婚構成重婚且乙為惡意故無效,丙不為乙之合法配偶,故不得繼承遺產
關鍵字判斷=>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乙故意,不符合民法 §988 第 1 項 第三款但書→重婚之雙方當事人(乙、丙)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因此,後婚無效,丙非乙之合法配偶,故可繼承遺產為 0 元。
附帶一提,因甲已撤銷死亡宣告,故甲仍為乙之合法配偶,甲可繼承 150 萬元,其子 A 可繼承 150 萬元。
to windynamy
若丙為善意仍不得繼承
重婚要有效的前提是要重婚雙方都是善意且無過失,
所以乙是惡意,所以乙丙後婚無效,沒有婚姻關係,就無法繼承哦~
感覺這條法律是要保護大老婆的
外遇的老公(惡意)與小三結婚(惡意)=婚姻無效=外遇的老公死了,小三不能跟大老婆搶遺產
題目:
外遇的老公(惡意)與不知情的小三結婚(善意)=婚姻無效=外遇的老公死了,小三不能跟大老婆搶遺產,善意的小三有點可憐
24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為躲債而偷渡海外,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 之後乙、丙再婚,3 年後甲回臺灣並撤銷死亡宣告;又經 1 個月後乙若因車禍死亡,留下新臺幣 300 萬元 遺產,則丙可繼承多少遺產?
(A) 0 元
(B) 75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乙死亡後,發現構成重婚罪,致使乙丙無雙方善意而有但書之適用,結婚無效,無人繼承,丙亦無長期受扶養而無自力更生之事實,無法藉由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給非婚姻關係中第三人丙。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必須幫丙默哀...超雖小
丙應該還是有「遺產酌給」的適用才對
因為遺產酌給的要素之一就是「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只是單就「繼承」的規定來說,因為丙並不是法定上的配偶(甲乙的婚姻關係尚未消滅),所以沒辦法拿到乙的遺產
題外話~
這樣丙不是很虧 有什麼可以請求的嗎
24 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為躲債而偷渡海外,故意由乙申報失蹤人口並於其後聲請作死亡宣告; 之後乙、丙再婚,3 年後甲回臺灣並撤銷死亡宣告;又經 1 個月後乙若因車禍死亡,留下新臺幣 300 萬元 遺產,則丙可繼承多少遺產?
(A) 0 元
(B) 75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前婚姻雙方通謀虛偽之表示,非屬善意。前婚姻藉由死亡宣告而使前婚姻關係消滅。嗣後因前婚姻配偶撤銷死亡宣告而恢復前婚姻關係。當事人因非屬善意而違反重婚規定,後婚姻無效,後婚姻之配偶亦無長期受扶養而無自力更生之事實,無法藉由親屬會議決議酌給遺產給非婚姻關係中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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