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擔,謊稱 為 26 歲。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人始發現其年齡說明不實,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
(A)解除契約
(B)主張契約無效
(C)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D)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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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3), C(587), D(13), E(0) #2429809

詳解 (共 2 筆)

#4442609

依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現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年齡已 35 歲,但為減輕保險費之負擔,謊稱 為 26 歲。保險契約訂立後,保險人始發現其年齡說明不實,則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且依保險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甲尚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應亦得請求甲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保險金額。


由上分析,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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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285
(C)得請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比例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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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08435
未解鎖
考點:被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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