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契約與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為雙方行為,後者為行政機關單方行為
(B)前者需以書面為之,後者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不以書面方式為限
(C)前者未經相對人同意,契約不成立;後者未經相對人同意,處分仍可作成
(D)前者之內容為私法關係,後者之內容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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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694), C(682), D(5646), E(0) #2398285
統計: A(218), B(694), C(682), D(5646), E(0) #2398285
詳解 (共 10 筆)
#4434568
本題須選「錯誤最明顯的」
(D)前者(行政契約)內容為私法關係,後者(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內容為公法關係
行政契約主要以「公法法律關係」為其契約內容
(A)前者(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後者(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單方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
須當事人同意之處分,其同意彷彿契約中之承諾;實則當事人之協力雖與此類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成立有關, 惟本質上與契約必須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有所不同,在須協力(包括須相對人申請與同意)之行政處分其成立與否仍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之意思,當事人所為之申請或同意僅具次要意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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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012
選項(C)行政處分:未經相對人同意,處分仍可作成。
(一)未經相對人同意之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白話:警察開你交通罰單,並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直接開就行。
(二)須經相對人同意之處分
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
(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 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
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分、公務員之任命。
(2) 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 須得到其他機關之協力或同意始得作成之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即屬之。
例如: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對未繳稅之人作成禁止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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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26
行政契約跟行政處分皆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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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8167
行政機關在下一個行政處分時,無論有無經相對人同意仍可作成,並於作成時發生效力。若該處分有無效、撤銷或廢止事由,也是嗣後經確定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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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640
可能是得撤銷的意思吧
有瑕疵.但還是能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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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73
有沒有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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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下~好多題的疑惑都是你解的XD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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