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解聘,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係屬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
(C)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
(D)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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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6972), C(587), D(149), E(0) #2398266
統計: A(228), B(6972), C(587), D(149), E(0) #2398266
詳解 (共 8 筆)
#4167941
(A)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
為行政契約:屬於公法關係
(C)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
屬於行政處分(此處有學說爭議,認為不應有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混用之情事,實務見解不甩。
(D)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
提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或訴願行政訴訟兩個都可以,但就是沒有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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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95
(A)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公法關係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係屬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o)
(C)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行政處分
(D)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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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213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21號判決 (部分內容節錄):
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4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
相相關考古題 102年原住民四等 第27題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行為,依據目前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行政契約 (B)私法契約 (C)事實行為 (D)行政處分
~感謝摩友們的解答,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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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626
最高行政法院98 7.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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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816
想請問一下:
憲判字11號將公立大學所為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措施定性為基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這是否會讓本題的(C)也變成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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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270
這題在111年憲判字11號出來之後答案變複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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