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之規定,關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B)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之權
(C)有依法訂定、發布自治規則之權
(D)對於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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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459), C(5971), D(894), E(0) #2398269
統計: A(185), B(459), C(5971), D(894), E(0) #2398269
詳解 (共 8 筆)
#4200031
(C)有依法訂定、發布自治規則之權(X)人民沒有,行政機關才有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 稱縣(市) 規章,在鄉(鎮、市) 稱鄉(鎮、市) 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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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481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B)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D)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A)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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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641
A第5款
B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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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204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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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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