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學生之在學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學校學生僅限於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關係,始得爭訟
(B)各級學校學生針對學校所為侵害其權利之公權力措施,得提起行政爭訟
(C)各級學校學生僅得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D)各級學校不得以學則訂定有關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
統計: A(370), B(6587), C(293), D(116), E(0) #2398267
詳解 (共 6 筆)
釋字784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
(A)各級學校學生僅限於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關係,始得爭訟
(B)各級學校學生針對學校所為侵害其權利之公權力措施,得提起行政爭訟
(C)各級學校學生僅得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D)各級學校不得以學則訂定有關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
D釋563
釋字第 784號 【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系爭解釋: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
6 關於學生權益保護,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立高中禁止學生成立特定社團,學生除於校內提起申訴外,不得提起任何行政爭訟
(B) 國中對學生之管教如屬輕微之干預,不構成權利之侵害✅✅
(C) 私立高中學生對於學校所為勒令退學之決定不服時,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應提起民事訴訟
(D) 國小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影響學童身心健康,法院得全面審查合法性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B)。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D) ,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