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B)官等分特任、簡任、薦任、初任
(C)機要人員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始得任用之
(D)一職務限列一個職等
統計: A(4473), B(267), C(533), D(164), E(0) #2592773
詳解 (共 8 筆)
公務人員之任用法第 5 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A)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B)
第 6 條第1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D)
第 11 條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C)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資料來源:2021行政學精論-陳真編著

(C)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
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
員。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 (
職) 、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
之機要人員,應由原 (新) 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
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
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
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是採:官職併立制~
人事分類制度之我國新人事制度
1. 定義
所謂「新人事制度」乃融合「職位分類制」與「品位分類制」而成的一種人事制度,因此稱之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於民國76年開始實施。
2. 我國新人事制度的特點
此一制度的實施有以下四項特點:
(1) 官等、職等區分及配置:
我國新人事制度將官等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而職等則區分為十四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其配置如下:
A.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B.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C.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2) 簡併職系職組:將所有職系與職組合理調整,加以簡併。
(3) 職務列等:職務列等具有彈性,即一個職務可列兩個或三個職等。
(4) 職務歸系:各機關對法定之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
源自: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4%BA%BA%E4%BA%8B%E5%88%86%E9%A1%9E%E5%88%B6%E5%BA%A6%E4%B9%8B%E6%88%91%E5%9C%8B%E6%96%B0%E4%BA%BA%E4%BA%8B%E5%88%B6%E5%BA%A6/%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7e77e42-fd4a-4794-a059-cdbc0c3deec9
提供大家做參考~
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原則為「官職並立制」,例外為「官職分立制」,如軍人或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