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方式,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借款
(B)發行公債
(C)由行政院酌予補助
(D)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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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16), C(1631), D(166), E(0) #2033947
統計: A(140), B(116), C(1631), D(166), E(0) #2033947
詳解 (共 5 筆)
#3591854
地方制度法第68條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n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n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鎮、市)借款之n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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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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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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