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 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B)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C)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D)自民眾向行政機關檢舉時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2), B(442), C(5710), D(70), E(0) #2052650

詳解 (共 3 筆)

#366538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規之瑕疵;又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而言, 並非以知悉違法原因為時效起算之始點。如違法原因發生後,對撤銷處分相對人是否有撤銷處分之原因,尚待進一步確定,自難遽以違法原因發生時,作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仍應以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時,作為起算點。


知道有「違法原因」不是除斥期間起算時點;知道有「撤銷原因」才是起算時點。

123
2
#3613912
「知有撤銷原因時」之起算/97判1057決,程明修老師,第138期,頁226-227
202台灣法學雜誌
【判決摘要】
行程§121Ⅰ所稱之「知有撤銷原因時」,應自作成原處分時起算?
【分析】
一、行程§121Ⅰ有關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規定,並無最長
上限之時間限制,故即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經30年始知有撤銷原因,仍得再計算2
年期間。然此對於法安定性與相對人值得保護之信賴,無異是一大傷害
二、承上,最高行政法院之一貫見解
    (一)「知有撤銷原因」認定係指行政機關「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撤銷違
法處分之原因」而言,寬認並非以知悉違法原因時,為時效起算之始點
    (二)「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
用法規之瑕疪。
    (三)撤銷權之2年除斥期間係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並
非自違法行政處分完成時起算。
三、程明修老師亦認為於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明顯地應知而未知處分有違法事
實,即可採認為行政機關於作成處分時已「知有撤銷原因。本判決即持此理由,程
明修老師肯定其個案正義之實現。
46
1
#3537485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
(共 2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70099
未解鎖
(X)(A)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X...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