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強迫入學條例》,學生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幾天以上,即應上網通報「中輟」?
(A) 三天
(B) 五天
(C) 七天
(D) 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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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14), B(65), C(260), D(39), E(0) #90794

詳解 (共 3 筆)

#59944

名  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07 23

 

8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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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12 09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生,應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直轄市、縣 () 政府,並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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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938
強迫入學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 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 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 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 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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