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學生輔導法》第1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
進修課程多少小時?
(A)教師至少二小時
(B)輔導主任或組長至少十二小時
(C)輔導教師至少十八小時
(D)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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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6), C(724), D(15), E(0) #3099092
統計: A(25), B(36), C(724), D(15), E(0) #3099092
詳解 (共 6 筆)
#5805409
(A) 教師至少二三小時
(B) 輔導主任或組長至少十二十八小時
(C) 輔導教師至少十八小時
(D) 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二十十八小時
《學生輔導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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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601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學生輔導法 已修法
此題考的是修法前的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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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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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
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 選(C) 輔導教師至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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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B) 也可選 輔導主任或組長至少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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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 選(C) 輔導教師至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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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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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新舊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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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447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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