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得請求減少費用
(B)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C)得請求損害賠償
(D)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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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1), C(23), D(86), E(0) #376978
統計: A(27), B(321), C(23), D(86), E(0) #376978
詳解 (共 1 筆)
#705615
| 第 514-7 條 |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 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 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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