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哪些學生為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所保障的對象? 甲.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的身心 障礙學生 乙.兼具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的學生 丙.社經或文化不利的資賦優異學生 丁.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的身心障礙學生
(A)甲乙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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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2), C(220), D(3074), E(0) #1996237

詳解 (共 6 筆)

#33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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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319
【筆記】《特殊教育法》所保障的對象1.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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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535
特殊教育法(108.4.24)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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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372

特殊教育法 第4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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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697

《特殊教育法》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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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125
特殊教育法第 1 條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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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94384
未解鎖
以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後的資料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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