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哪些學生為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所保障的對象? 甲.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的身心
障礙學生 乙.兼具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的學生 丙.社經或文化不利的資賦優異學生 丁.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的身心障礙學生
(A)甲乙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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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2), C(220), D(3074), E(0) #1996237
統計: A(70), B(102), C(220), D(3074), E(0) #1996237
詳解 (共 6 筆)
#4666372
特殊教育法 第4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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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697
《特殊教育法》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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