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資源班江老師根據《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規劃每週兩節入班協助
或訓練,下列安排何者正確?
甲、必須在每週固定時間提供服務
乙、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
丙、每週服務人次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次的五分之一
丁、每學期服務總時間至少 40 節
(A) 甲丁
(B) 乙丙
(C) 甲丙
(D) 乙丁
統計: A(94), B(544), C(99), D(1292), E(0) #2349269
詳解 (共 3 筆)
甲→第二十三點,有提及入班協助的方式、時間要送特推會審議,但沒有硬性規定要每週固定時間。
乙→符合十七點(三)
丙→題幹是「入班協助或訓練」,而選項丙指的是(六)「直接教學」的相關規定。
丁→符合十七點(八)
資料來源:《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28000-1050204
十七、資源班教師授課之節數、服務人次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及導師每人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國民小學十九節、國民中學十六節,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如跨教育階段授課,其授課節數以該教師總授課分鐘數除以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節分鐘數換算。
(二)每名教師每星期最低直接教學節數,國民小學十七節、國民中學十四節;最低服務人次六十人次。
(三)每名教師應依學生需要,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之各項入班協助或訓練,每星期以二節計,並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乙)O。
(四)前二款之節數,得依各教師專長調整,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五)每名教師每節直接教學以服務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每節教學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應提特推會審議;如因教學活動性質或學生人數等因素,得與其他專長教師協同教學,其服務人次,以該節之學生數除以教師數換算。
(六)每星期直接教學總服務人次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即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學生不得超過五分之一。(丙)每週服務人次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次的五分之一X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減授課之節數,應由全校總授課節數對等補足。
(八)因授課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相互支援授課時,以不超過該資源班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學校主管應依前項各款確實查核資源班教師授課時數與服務人次。 第一項第三款之協助或訓練事項,包括學習情形之觀察評估與討論、教師諮詢、協同或示範教學、協助突發事件處理、班級宣導、參與相關專業服務、行為介入方案實施示範、學生助理人員訓練、家庭訪視,以及科技輔具使用訓練、評量調整方式練習、獨立學習指導等工作。依第一項第三款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者,每學期至少四十節(丁)O,並應確實記錄服務內容及時間於服務紀錄表。
二十三、學校應將結合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措施之轉介流程、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需求彙整表、課程教學規劃(含學生學習內容、上課時間與節數、教學分組)、排課結果與協調建議、評量方式 與成績計算標準、教師課表及依專長授課情形、入班協助方式與時間、普通班教學調整、人力分配規劃及經費運用等資料送特推會審議。其審議結果,學校各相關處(室)應協助辦理。(甲)必須在每週固定時間提供服務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