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承攬工作毀損或滅失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之
(B)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之
(C)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之
(D)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工作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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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795), C(630), D(533), E(0) #2455636
統計: A(218), B(2795), C(630), D(533), E(0) #2455636
詳解 (共 6 筆)
#4275313
第 508 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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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801
(民法第 507 條)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8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
定作人受領前:承攬人負擔 A
定作人受領遲延:定作人負擔。 C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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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109
(D)---->第5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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