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特定物之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A)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B)請求解除契約
(C)請求減少價金
(D)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時,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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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7), B(805), C(420), D(1395), E(0) #2455638

詳解 (共 10 筆)

#4304424

*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出自法學緒論)

1.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B)或請求減少價金(C)


2.缺少保證物之品質-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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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782

物品的交付分為種類之債跟特定之債,種類之債指雙方約定的標的物是一種類(EX:00牌醬油),因此當其滅失或是有瑕疵時可以請求賣家交付相同的東西。

但是特定之債的情況下是已經選定好自己想要的那個東西(EX:跟隔壁老王的橘色藍寶堅尼),標的物只有一個,因此就算他有瑕疵也不可能要求他在給一個替代品(因為世界上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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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966
簡單一點判斷,已經(特定物)了,當然不可能拿出另一個一模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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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215

民法

§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60: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364: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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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515
民法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解析:
1.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得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
2.如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同1.2.規定

本題:(B)(C)(D)均正確,惟(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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