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 甲以小刀刺傷乙之面部,意圖將乙毀容,乙竭力躲避,結果僅劃傷乙顏面而未 致毀容。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重傷罪
(B)重傷罪之未遂犯
(C)過失傷害罪之 結果加重犯
(D)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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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58), C(17), D(433), E(0) #145066

詳解 (共 3 筆)

#2656913

按我國現行刑法第10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題目已提及:甲揮刀意圖將乙「毀容」,毀容按常人理解為難治之傷害,因乙竭力躲避,使得刀劃傷乙之顏面,可見甲之行為與乙顏面之傷害有因果關係,若乙未閃躲,恐遭致毀容(題目提及),又按刑法278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與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甲應成立(B)重傷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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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038
結論就是:1.重傷害「有未遂」2.「沒有...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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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948

這題好難,傷害罪都沒未遂犯了,雖然劃傷重要部位,但傷害以既遂 ,還有重傷害未遂喔,應該以普通傷害罪論處…..考選部這樣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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