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C)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統計: A(34), B(352), C(61), D(76), E(0) #34278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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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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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定人」就是基於特定資格(被團體成員選定)為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果全體被選定人都喪失了資格(例如全體辭職或死亡),就沒有人可以代表團體進行訴訟,因此程序當然停止,直到有新的被選定人來承受訴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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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原則):「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例外):「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
說明: 這是本題的關鍵。雖然當事人死亡是當然停止的原則性事由,但法律設下了一個極其重要的例外:如果該當事人已經委任了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則程序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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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因為訴訟代理人仍然可以繼續處理訴訟事務,保護當事人(及其繼承人)的權益,使得訴訟程序無須立即停擺。此時,法院僅具有「裁量權」,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要以「裁定」來停止程序,但這就不是「當然」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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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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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直觀的情況。如果法院本身都因為地震、水災等原因無法運作,訴訟程序自然無法進行,故法律規定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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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71條:「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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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是基於信託關係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當信託任務結束或受託人辭職/被解任,其進行訴訟的法律基礎就消失了。因此程序當然停止,直到新的受託人或受益人等來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