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質上為撤銷訴訟
(B)性質上為一般給付訴訟
(C)須先經訴願程序
(D)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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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429), C(703), D(2306), E(0) #3034463
統計: A(415), B(429), C(703), D(2306), E(0) #3034463
詳解 (共 10 筆)
#5679501
萬解: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1.屬於確認訴訟
2.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3.內部檢討取代訴願程序
2.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 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3.內部檢討取代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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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546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性質上屬於「特殊的確認訴訟」。(請參考以下文章p.58 6227_057-062淺論都市計畫審查之 訴訟標的問題-桂祥晟.pdf (twba.org.tw)) 從行政訴訟法第237-28條第4項「前三項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的文義,也可以推敲出立法者將此程序定位成「確認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之訴訟,不需先經訴願。」
- 行政訴訟法第237-21條第2項「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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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551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需經訴願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性質上為確認訴訟,但並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例示之類型。鑑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並不採訴願前置。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不採訴願先行,原告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使其有自我省查之機會(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1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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