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B)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C)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D)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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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63), C(757), D(124), E(3090) #3143976

詳解 (共 6 筆)

#6085618

(A)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382)。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為行政契約。

(C)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第19號判決、大學法第19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為第16條),涉及各大學與教師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不再繼續成立新的聘約關係,應為各大學與所聘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各大學依據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律效果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有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闡釋甚明,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裁判。

(D)教師認為學校之解聘不合法,即係對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應對該公立大學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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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458
111憲判11判決之內容似乎僅表示:「公立大學」依教師法對於教師之「不續聘」非行政處分,而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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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289
(已修法待更新 勿解鎖) 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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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107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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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240
X(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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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682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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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0445
未解鎖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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