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 形,應以文字為準
(C)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 最低額為準
(D)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 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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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5), C(381), D(2518), E(0) #1712441

詳解 (共 9 筆)

#3647545

(B)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文字書寫時較不會少寫多寫一個零,但數字則反之,故以文字為凖。

 

第 5 條 (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文字或號碼書寫不同時,無法判斷,只好選最低額。

 

(CD)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舉例:同時以12345、13456及壹萬貳仟參佰肆拾、壹萬參佰肆拾為表示時,依第4條及第5條縱合規定 ,應以文字最低額 即壹萬參佰肆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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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886
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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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41

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 5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A)都要先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

(C)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6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 號討論意見: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民法第四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則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均不相同,依第四條之規定,應先就號碼與文字為比較,而以文字為準,再就文字之各次表示比較以其最低額為準

(D)應該以文字最低額為準,理由請見答案(C)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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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611

(D)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 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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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434

回4F

先以文字為主

再以有文字也有數字的表示選擇最低額

如3F最後一段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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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105
請問最低是指數字和文字裡面的最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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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711
(A)
民法 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B)
民法 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C)(D)
民法 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綜合民法 第4條、第5條規定,可推斷出:
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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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505
第4.5的差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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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082
民法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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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72740
未解鎖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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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1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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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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