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
形,應以文字為準
(C)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
最低額為準
(D)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
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
統計: A(67), B(125), C(381), D(2518), E(0) #1712441
詳解 (共 9 筆)
(B)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文字書寫時較不會少寫多寫一個零,但數字則反之,故以文字為凖。
第 5 條 (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文字或號碼書寫不同時,無法判斷,只好選最低額。
(CD)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舉例:同時以12345、13456及壹萬貳仟參佰肆拾、壹萬參佰肆拾為表示時,依第4條及第5條縱合規定 ,應以文字最低額 即壹萬參佰肆拾為準 。
民 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 5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A)都要先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B)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
(C)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6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 號討論意見: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民法第四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則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均不相同,依第四條之規定,應先就號碼與文字為比較,而以文字為準,再就文字之各次表示比較以其最低額為準
(D)應該以文字最低額為準,理由請見答案(C)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D) 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依實務見 解,應以數字最低額為準文字
回4F
先以文字為主
再以有文字也有數字的表示選擇最低額
如3F最後一段舉例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