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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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21), C(2450), D(235), E(0) #1712442

詳解 (共 10 筆)

#3031382

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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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326

民法第3條(書面與簽名之準則)

Ⅰ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Ⅱ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Ⅲ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A)民法第166-1

Ⅰ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B)民法第1050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民法第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D)民法第756-1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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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913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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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42

(A)3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可以蓋章,實務上像賣方還要用印鑑章呢

(B)離婚當事人可以蓋章,理由同民法第 3

(C)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不能簽名要按指印代之喔

(D)756-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不能蓋章為之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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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154
一般法定要式行為,均得以蓋章代替簽名。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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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320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7點: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代筆遺囑如僅由遺囑人蓋章,縱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亦不發生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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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523
&1194 代筆遺囑 3人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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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126
所以1194的意思是簽名或指印,但是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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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716
民法 第3條1項: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民法 第3條2項: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A)
裁判字號:31 年上字第 3256 號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應經二人簽名證明,否則法定方式有欠缺,依法不生效力。


(B)
民法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1條1項: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C)
民法 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D)
民法 第756-1條1項: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民法 第756-1條2項: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保證人應親自簽章,始發生簽署保證書之效力。至於是親自簽名或蓋章,效力並無不同。因此,公司宜與保證人當面對保(到公司或前往保證人住址均可),確認保證人有出具這份員工保證書之意思,並核對有相片之身分證件,以杜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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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672

代筆遺囑表示行為能力已經有限,其他人可以偷偷拿章去蓋,如此一來就不能確定是本人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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