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統計: A(130), B(221), C(2450), D(235), E(0) #1712442
詳解 (共 10 筆)
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3條(書面與簽名之準則)
Ⅰ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Ⅱ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Ⅲ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A)民法第166-1條
Ⅰ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Ⅱ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B)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D)民法第756-1條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A)民 3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所以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可以蓋章,實務上像賣方還要用印鑑章呢
(B)離婚當事人可以蓋章,理由同民法第 3 條
(C)民 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不能簽名要按指印代之喔
(D)民 756-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不能蓋章為之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代筆遺囑如僅由遺囑人蓋章,縱經法院公證人認證,亦不發生遺囑效力。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代筆遺囑表示行為能力已經有限,其他人可以偷偷拿章去蓋,如此一來就不能確定是本人的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