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懲戒法庭不應為免議之判決?
(A)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B)已逾懲戒處分之法定行使期間
(C)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D)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經刑事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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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2), C(31), D(383), E(0) #1916337
統計: A(25), B(52), C(31), D(383), E(0) #1916337
詳解 (共 4 筆)
#7260943
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區分刑事責任和行政懲戒責任。
即使公務員的行為已經在刑事法院判決確定(不論結果如何),懲戒法院仍然可以獨立進行審理並給予懲戒處分。因為兩者的目的和法律依據不同,刑事判決不會自動導致懲戒程序「免議」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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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451
公務員懲戒法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C)。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A)。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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