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法務部為辦理廉能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何種組織?
(A)行政法院
(B)廉政署
(C)地方法院
(D)肅貪署
統計: A(93), B(11919), C(74), D(409), E(0) #394099
詳解 (共 9 筆)
民國76年7月立法委員趙少康與102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提案在行政院下成立「反貪污局」。嗣後立法、行政部門陸續提出成立兼具肅貪、防貪職掌之「廉政公署」、「廉政總署」或「政風署」等意見。馬總統擔任法務部部長期間,曾建議行政院將本部「政風司」提昇為僅專責防貪之「政風局」。
民國89年第十屆總統、副總統大選後政黨輪替,法務部陳前定南部長上任後宣示推動成立「法務部廉政署」,修定「法務部組織法」及研擬「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經行政院第270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亟需於立法院第4屆第5會期審議通過之優先法案之一,惟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時,因廉政署相關草案版本太多(行政院版與立法委員版本共7個版本)未獲共識而緩議。
民國94年10月17日第63次行政院政策協調會報,與會人士力主應積極加強肅貪,俾早日達成「掃除黑金、澄清吏治」之目標。法務部以維持政風司為政策幕僚,並成立廉政局為肅貪執行機關之規劃,另研擬以肅貪為專責任務之「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及配套法案「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院94年10月26日第296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至96年12月21日第6屆第6會期結束未付委審查。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相關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復再次於97年2月13日第3079次院會決議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第7屆)。
民國97年5月法務部王前部長清峰上任後,認為我國在防貪、肅貪工作上是透過檢察機關、政風機構與調查局廉政處進行,雖然建立一定之績效,然而外界對於廉能政府及整合現有單位設立廉政專責機構仍有高度期待,特成立專案小組,就原規劃之「法務部廉政局」重行檢討,重行研議設立廉政專責機關的必要性。於民國98年5月22日提出「我國設立廉政專責機關評估報告」陳報行政院為政策參考,建議規劃設立統籌防貪、肅貪、反貪權責之廉政專責機關;另於98年7月27日召開「法務部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會議」,決議「整併政風司與中部辦公室,成立『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政風司(業務單位)改制為政風處(輔助單位)」。基於署、局規劃原則與內容不同,法務部於98年12月4日函請 行政院准允撤回「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及「法務部組織法第9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99年1月8日台立院議字第0990700163號同意撤回。
民國99年3月法務部曾部長勇夫上任後,積極推動法務部組織改造,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規修正專案小組」研議相關法制,並向 馬總統作簡報。為回應民眾期待,加大防貪、反貪及肅貪效能,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措施, 馬總統於民國99年7月20日宣布設置「法務部廉政署」,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以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三管齊下策略,達成提高貪瀆犯罪定罪率、降低貪瀆犯罪率及落實保障人權等三大目標。法務部於99年9月23日將「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及「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廉政署部分)」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列為於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優先推動審議法案,經99年11月4日行政院第3220次會議決議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民國99年12月9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於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復於100年4月1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第七次會議經逐條表決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總統於100年4月20日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行政院並核定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成立。 我國設置專責廉政機構的倡議經過近30年的時間,終於在朝野共同的努力下,完成立法程序,廉政署將首重防貪與反貪工作,並充分結合各機關政風機構,從根本整治貪腐,以「標本兼治」、「擴大治理面向」為核心工作原則,並參酌廉政先進國家地區經驗,全力推動廉政工作社會參與,將企業、社區、社團、學校均納入廉政夥伴團隊。未來廉政署將結合檢察、調查、政風及其他政府機關力量,共同打擊貪腐,除將精緻偵查貪瀆案件及協助政府機關完備內控機制外,並注重反腐敗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推動,建立民眾的反貪意識,策進國家廉政建設,使台灣成為更清廉、更具競爭力的國家,實現政府守護家園、提升生活品質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承諾。
法務部 廉政署 肅貪組
法務部為辦理廉能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何種組織?
(A) 行政法院
(B) 廉政署
(C) 地方法院
(D) 肅貪署
~解析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1條 : 法務部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2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條、第 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1條之司法警察。
※註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於 :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 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375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年 8月 26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165 號令發布定自 100年 7月 20日施行。
台灣-法務部 廉政署
香港-廉政公署
~精修 (一) : 開啟我國廉政新紀元-「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完成三讀
日期︰2011/4/8
馬總統基於回應人民的期待,順應國際潮流,更為了讓預防和執法工作能更有效的結合,以加大增強反貪、防貪和肅貪的能量,乃於去年7 月20 日宣布設置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院今天審議通過了廉政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倡議,兼具預防、調查雙重功能的專責反腐敗機構,這將為我國的廉政建設開啟一個新的里程碑。法務部將儘速完成相關籌備作業,俾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正式掛牌運作。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國家廉政政策規劃推動,執行反貪、防貪、肅貪等四項職能。署本部設置綜合規劃、肅貪、防貪和政風業務四個組,另在北、中、南各設有三個外勤調查組。基於政府組織改造精簡為上的原則,編制240 人,初期先以180 人運作,結合檢察、調查、政風及其他政府機關力量,共同打擊貪腐,策進國家廉政建設。
廉政署目的在於降低貪污犯罪率、提升貪污定罪率及確實保障人權。要達成這三項目標,必須落實「標本兼治」及「擴大治理」兩項原則,所以未來廉政署的運作將除將精緻偵查貪瀆案件及協助政府機關完備內控機制外,並注重反腐敗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推動,建立民眾的反貪意識,這也符合世界各國際組織的看法和廉政先進國家地區的經驗。
廉政署將結合政府、企業、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為「乾淨政府,誠信社會」的宗旨而努力,使台灣成為更清廉、更具競爭力的國家,實現政府守護家園、提升生活品質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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