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課責方式,是強調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A)行政監督
(B)政治監督
(C)司法監督
(D)國家監督
統計: A(1215), B(3931), C(1793), D(209), E(0) #394108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種課責方式,是強調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A) 行政監督
(B) 政治監督
(C) 司法監督
(D) 國家監督
~解析 :
「課責」: 一、「課責」之「定義」: 「委託人」對「代理人」要求其「善盡代理職務」稱之為「課責」。
(一)「民主政治」中,「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意即「政府」與「人民」之間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二) 此即表示「人民有權」對於「政府」→「課責」。
(三) 換言之:
1.「人民有權」獲知政府「施政表現」,以做為對「政府評價」的「依據」;
2.「政府」有「義務」說明其「政策」,並且「公布施政績效」。
二、「課責」之「條件」: 要讓「人民」能夠「具體」對於「政府」的「施政課責」,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建立「政府施政公開資訊制度」: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二)「公務人員」對「政策」的「說明義務」: 例如,對「政策內容」與「執行過程」、「執行結果」等「相關事宜」,讓「人民」獲知「施政內容」與「施政品質」,以為「監督」之「依據」。
(三) 建立「監督機制」以「維持責任」的「履行」: 例如,「行政院長」監督其「任命」的「官員」(如「撤換」或「懲處」)、「國會」監督「內閣施政」(如以「不信任案」令其「倒閣」)。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一)「行政」監督 :
1.「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應有的「一套監督機制」,將「組織」中的「權力」和「責任」界定「清楚」。
2.「組織內部」應有「一定」的「組織規範」或「行為守則」,使「內部人員」知所「遵循」,透過「內部」的「稽核」,避免「貪汙」或「浪費公帑」等。
3.「行政機關內部」有效的「管理監督」,有助於「提升」其「服務品質」和「工作效能」。
(二)「政治」監督 :
1.「政治監督」是在「行政部門」之「外」,發展「一套監督機制」。
2.「政治監督」的「方式」:
(1)「立法監督」: 由「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預算審查」,或是在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之「情事」時,進行「調查」等。
(2)「民間參與」: 允許「人民」或「某些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過程」,可促使「行政機關」在「規劃政策」和「執行政策」時,更「符合民眾」之「需求」,保障「民眾」之「權利」。
(3)「資訊公開」: 將「行政資訊公開」,讓「民眾」有「機會」取閱相關「檔案」或「文件」,對於「行政機關」的「施政作為」也具有「監督」的「作用」。
(三)「司法」監督 :
1.「行政人員」之「行政作為」如果「違反憲法」或「違反法律」之「規定」時,「人民」可以透過「一定的程序」,尋求「司法救濟」。而「違法行政人員」即有 →「被懲處」之虞。
2.「司法機關」對於「行政命令」是否「違憲」擁有「( 司法 ) 審查權」。
(四)「媒體」監督 :
1.「媒體」如果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可「加以舉發」,往往具有「很大」的「監督效果」。
2.而「媒體」由於可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因此「媒體」又被稱為「第四權」。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Q.當討論行政倫理時,學者認為公部門公開、透明化的處事原則,是確保公務人員接受課責與行事合宜的重要方式,因而提倡公共行政的那一種法案?
(A) 陽光立法。
(B) 利益迴避立法。
(C) 程序正當立法。
(D) 行政組織立法。
ANS : (A) ( or (C) )
~解析 :
一、「政治監督」所強調的「課責」,是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而「陽光立法」即是「政治監督」的「方法」之一。
二、「陽光措施」 (sunshine): 「政治途徑」認為「公部門」→「公開」、「透明化」的「處事原則」為「確保公務人員」接受「課責」與「行事合宜」的「重要方式」,在此前提下,有許多的「管道」為「公共行政」的「陽光立法」催生。這些「陽光活動法案」的「範疇」主要包括要求某些「聽證會」、「會議」對「大眾公開」;依據美國的《資訊自由法》 (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 →「民眾」擁有「自由取閱」許多類型的「聯邦檔案」或「聯邦文件」的「權力」等。 ※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已將「資訊公開」以及「聽證會公開」的「規定」列入「基本」的「行政法」,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當中。
三、
「陽光立法」( Sunshinelaw ),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
→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 ※「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四、結論: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立法」,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其「目的」即是在於「防止」或者是「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 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所以此題答案選擇 (A)。 ※ 若答 (C) 者亦給分。
政治監督=國會對行政機關的控制
所以要選個外部非正式的答案
「陽光立法」的重點不在於「法」而在於「政府機關的資訊應該公開讓人民檢視,進而達到監督課責的效果」
故答案是B
「政治監督」是強調在公部門之外,發展一套可以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而「陽光立法」即是方法之一
感謝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