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民法繼承之原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就繼承開始後所繼承之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之自由,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得以遺囑分配遺產
(C)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不待表示,當然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D)有道父債子還,被繼承人財產不足清償其繼承債務時,繼承人應以本身之固有財產清償
統計: A(518), B(115), C(271), D(5677), E(0) #1481840
詳解 (共 10 筆)
(A)繼承人就繼承開始後所繼承之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 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之自由,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得以遺囑分配遺產
---民法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C)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不待表示,當然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大法官釋字 第437號: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及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無待繼承人為繼承之意思表示。
(D)有道父債子還,被繼承人財產不足清償其繼承債務時,繼承人應以本身之固有財產清償
---民法 第1148條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補充代位繼承要件: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 選項是說你所繼承的遺產包含債務,你要概括承受。
但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舉例:繼承200萬財產,卻有500債務,這時候依照民法你只需在200萬元內償還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為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A)繼承人就繼承開始後所繼承之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心得:還沒分遺產前,遺產是大家的=公同共有的意思
(B)被繼承人有立遺囑之自由,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得以遺囑分配遺產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心得:”遺囑人”這詞可能含括1.繼承人2.被繼承人
(C)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不待表示,當然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大法官釋字第437號: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及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無待繼承人為繼承之意思表示。
心得: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國家先設定你-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D)有道父債子還,被繼承人財產不足清償其繼承債務時,繼承人應以本身之固有財產清償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心得: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的財產來清償即可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D 還可以聲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