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公法上之爭議事件,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A)土地徵收事件
(B)律師懲戒事件
(C)交通裁決事件
(D)收容申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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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949), C(177), D(301), E(0) #2988424
統計: A(169), B(2949), C(177), D(301), E(0) #2988424
詳解 (共 10 筆)
#5613860
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一、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二、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四、律師懲戒事件(B)。
五、刑事補償事件。
六、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七、公務員懲戒事件。
八、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47-2687-f83e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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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685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 律師懲戒事件。
- 刑事補償事件。
-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 公務員懲戒事件。
-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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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647
釋字第378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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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272
(B) 律師懲戒事件→第一審為律師懲戒委員會(相當於高等法院)、第二審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最高法院),因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即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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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370
請問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就是行政法底下的嗎?
為何不能由行政法院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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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231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係指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就其權利義務之爭議,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業經本院闡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二二○號、第三六八號解釋)。其中所謂法院固係指由法官所組成之審判機關而言,惟若因事件性質在司法機關之中設置由法官與專業人員共同參與審理之法庭或類似組織,而其成員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審理程序所適用之法則,亦與法院訴訟程序所適用者類同,則應認其與法院相當。人民依法律之規定就其爭議事項,接受此等法庭或類似組織之審理,即難謂憲法上之訴訟權遭受侵害。
天秤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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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821
行政院負責「做事與執行」,而法院(司法)負責「判斷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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