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 作者,上級主管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置?
(A)呈請立法院進行調處
(B)呈請總統命該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間內作為
(C)上級機關得命於一定期間內作為;逾期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D)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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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1145), D(20), E(0) #2770255

詳解 (共 3 筆)

#507666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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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443
地方制度法 第76條 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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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573

§76

代行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

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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