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縣(市)議員選舉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議員名額應有政黨比例代表
(B)縣(市)議員就職滿 1 年,方可罷免
(C)縣(市)人口超過 160 萬者,縣(市)議員總額至多不得超過 60 名
(D)縣(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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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6), C(36), D(11), E(0) #3791303

詳解 (共 2 筆)

#7279422
X(A) 縣(市)議員名額應有政黨比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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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立法委員有比例代表制
73席:區域立委
34席:不分區立委(比例代表)
6席:原住民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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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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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縣(市)議員就職滿 1 年,方可罷免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第1項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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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縣(市)人口超過 160 萬者,縣(市)議員總額至多不得超過 60 名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第2項
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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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縣(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縣(市)議會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第1項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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