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行政控制、司法控制、資訊自由分別為何種行政責任確保途徑?
(A)內部正式確保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B)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C)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D)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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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22), C(42), D(10), E(0) #1523132
統計: A(916), B(22), C(42), D(10), E(0) #1523132
詳解 (共 2 筆)
#4231870
一、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 行政控制
(二) 調查委員會
(三) 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二、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一) 議會控制
(二) 司法控制
(三) 行政監察官(Ombudsman):
最早由瑞典設立,其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接受民眾陳苦訴怨,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
(四) 選舉
三、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一) 公民參與 (二) 傳播媒體 (三) 資訊自由
四、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一)代表性官僚體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代表性科層體制,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目的是避免歧視、平等就業及保障弱勢並優惠用人。
(二)專業倫理
美國公共行政學會1994 年的《倫理法典》內容如下:
實踐公共利益、尊重憲法法律、展現個人廉潔、倡導倫理組織、追求專業卓越。
(三)弊端揭發(Whistleblowing)
美國1989 年通過「弊端揭發人(whistle-blower)保護法」合法密告、揭露非法事件者,受法律保護。
轉自:阿摩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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