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為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大股東,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45%(價值約新臺幣 3,000 萬元),若甲擬將該全部股票設定信託由 B 銀行管理,並約定甲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其子女乙及丙於甲死亡時成為第二順位受益人,有關該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與 B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時,甲不必申報贈與稅
(B)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C)甲死亡時,應就甲未領受信託利益之權利,分別計算乙及丙之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D)在甲生存之期間,B 銀行就該股票之收益,應於實際給付給甲之年度,分別計算甲之各類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連續受益⼈信託:成立時無需課徵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