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國 108 年教師法修法,主要針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處理機制大幅增修相關條文,
有關此次增修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B)教育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受理學校申請案件
(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
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
(D)修正後條文,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處理之法律效果包含「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不續
聘,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等法律程度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第9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未解鎖
O(A)自教師法第三章聘任-第九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