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向知情之乙租賃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六號之大樓,招攬不特定客戶從
事國外期貨交易,其經營種類為美國盤期貨交易,商品有外匯包括歐元、英鎊、日幣、
SP 史坦普指數,由客戶親向甲下單,無論盈虧均在當日平倉,手續費每口為新台幣(下
同)五百元,甲自行撮合並未再將客戶之下單轉向國外下單,乙每月收租金十萬元,依
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甲非期貨交易所從事之期貨交易,請問就乙提供場所及設備
之行為期最重之刑事處分為何?
(A)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