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包括: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以及:『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X以上者』,請問X係指下述何者?
(A)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等級90以上
(B)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等級93以上
(C)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等級95以上
(D)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等級9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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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 C(32), D(220), E(0) #90692

詳解 (共 5 筆)

#5587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95年9月29修訂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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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 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2.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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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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