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此規定在學理上稱為什麼主義?
(A)糾問主義
(B)彈劾主義
(C)職權主義
(D)當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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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2125), C(212), D(620), E(0) #630878

詳解 (共 9 筆)

#906127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


彈劾主義是審檢分立,糾問主義是審檢合一。在彈劾主義下,由於負責審判之法院和起訴之檢察官分離,檢察官不起訴,法院不得逕自審判



參考: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85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3270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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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953
(D)當事人主義:內涵就是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主張之證據加以審酌。
所以: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採的是: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為何?163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但是,什麼事情跟公平正義無關?什麼跟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都被抓來被起訴了,這不是屁話嗎?
因為379條第十款說: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所以你想說我們刑事訴訟是當事人主義?想太多了。
因為法庭若不是寂靜無聲,要不就是如菜市場般吵雜,就看到檢察官跟法官針鋒相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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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87
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等等。關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其主要內涵如下:()告即應理:刑訴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反面解釋,如「犯罪已經起訴,法院即應加以審判。」,換言之,可謂之「告即應理」。()告而不理:有「訴訟上之請求」,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如有訴訟關係,法院竟未予以裁判(審理未盡),而訴訟關係業已消滅時,法院未盡其審判之義務,有違「彈劾主義對訴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之原則」,此種違法情形,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不告而理:無「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訟關係,法院並無審判之義務,即無訴無裁判。無訴訟關係,法院竟予以裁判,有違控訴原則(彈劾制度)之本旨,此種「訴外裁判」之違法情行,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亦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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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954
不告不理原則:彈劾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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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995
(A)糾問主義(X)(B)彈劾主義(O;...
(共 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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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912
重點在法院,法官(犯罪審判)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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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872
糾問主義:如古代包公 海公 施公審案審檢...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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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31
可是D好像也蠻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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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437
一、彈劾主義: 法院對於犯罪之審理,必...
(共 2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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