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被告於犯案後親自向檢察官自首,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符合羈押之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擬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檢察官應如何逮捕被告始為合法?
(A)得法院許可後予以逮捕
(B)得被告同意後予以逮捕
(C)盡告知義務後予以逮捕
(D)直接逕行逮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5), B(48), C(561), D(2151), E(0) #630880

詳解 (共 10 筆)

#1124722
告知義務是訊問前,逮捕先直接抓起來就好考...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4
0
#924140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56
3
#2744490

根據刑事訴訟法§228IV: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可以直接逮捕,不用先告知被告沒錯。

43
3
#1133476
第95條第一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係指訊問前要先義務告知;題目是檢察官訊問後,表示義務告知已經告知過了;依第228第四項,視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處理
23
1
#2275687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但檢察官認有羈...
(共 3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3565934
(A)得法院許可後予以逮捕(X)(B)得...
(共 3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2
#5889359

看一堆複製貼上的法條居然還要付鑽石,真是不可思議。

羈押前必須先滿足拘捕前置原則,意思是必先經合法之拘提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
-----
比較容易搞混的是,
根據刑訴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犯嫌、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
該法條的用意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未判決確定之犯嫌都是清白的,需要充實被告的防禦權,故逮捕拘提時須盡告知之義務。

不過呢,題目顯示『被告於犯罪後親自向檢察官自首』
這位被告既非通緝犯(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司警或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亦非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而且是親自向檢察官自首,檢察官依刑訴第二百二十八條訊問被告時就應先盡第九十五條告知之義務了,於認有羈押之必要時,只要予以逮捕並告知逮捕原因之事實即可,並不需要再盡什麼告知義務。

8
0
#5502932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8
0
#1132045
不是要先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
7
2
#1124203
應該為c吧
4
3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66905
未解鎖
228: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
(共 7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