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時,應如何處置?
(A)判決被告無罪
(B)判決本案不受理
(C)通知檢察官撤回起訴
(D)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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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115), C(138), D(3006), E(0) #630885

詳解 (共 4 筆)

#924157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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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357

檢察官補正:起訴審查

司法警察補正:退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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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022

(A)判決被告無罪(X)
(B)判決本案不受理(X)
(C)通知檢察官撤回起訴(X)
(D)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O)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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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957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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