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A) 行政處分
(B) 行政契約
(C) 行政指導
(D) 陳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0), B(2226), C(35), D(60), E(0) #2772171
統計: A(360), B(2226), C(35), D(60), E(0) #2772171
詳解 (共 7 筆)
#5082425
(A)行政程序法第95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C)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D)行政程序法第169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47
0
#5494498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6
0
#5379305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