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地方法院法官,在何種條件下,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A)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
(C)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並未適用之行政規則,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統計: A(9400), B(592), C(539), D(99), E(0) #529717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
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170條、第173條、第78條及第79條第2項規定甚明。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
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
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
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B)「法官」審理案件時,「不得」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釋字687 摘錄:「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C)因案件「已經做成判決」,故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已「無須」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換言之,若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法官得於「個案拒絕適用」,也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4f聲請大法師解釋,快笑死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釋字第 3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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