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戶籍在臺北,但現正於臺中居住工作的甲,於假日去南投遊玩時,不小心開車撞傷戶籍地在臺南的乙。試問下列那個法院,對本案沒有土地管轄權?
(A)臺北
(B)臺中
(C)臺南
(D)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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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60), C(3823), D(87), E(0) #371841

詳解 (共 4 筆)

#533199
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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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788

簡而言之。以原就被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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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024
(A)臺北(X;甲為被告,戶籍地為臺北[住所])
(B)臺中(X;甲為被告,因工作居所為臺中)
(C)臺南(O;没有土地管轄權。乙為原告,戶籍地為臺南)
(D)南投(X;犯罪地為臺南)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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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199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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