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被告之訊問,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被告,若未全程錄影錄音,被告之自白將不具證據能力
(B)為發現犯罪事實,偵查中與審判中均應優先訊問被告
(C)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D)為辨明犯罪事實,被告有數人時,應一起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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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38), C(2976), D(37), E(0) #371846
統計: A(279), B(138), C(2976), D(37), E(0) #371846
詳解 (共 10 筆)
#665276
第228條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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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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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急迫情況為列外。一般應全程錄音 (B)審判中,是檢察官。不是被告 (刑訴289條) 檢察官 => 被告 =>辯護人
(C)正確 (第97條 - 2 )
(D)應分別訊問 (第97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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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00
| 第 228 條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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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86
| 第 100-1 條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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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91
| 第 100-3 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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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369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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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852
不確定選項(B)的「審判中」是不是這樣看?
1、第285條(審判開始—朗讀案由):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2、第286條(人別訊問與起訴要旨之陳述):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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