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僅於其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
(A)結果責任
(B)故意責任
(C)過失責任
(D)危險責任
統計: A(1603), B(862), C(5881), D(205), E(0) #1089992
詳解 (共 6 筆)
故意責任:行為人僅就故意行人負責。
過失責任:行為人就故意、過失負責。
危險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以特定危險之實現為歸責事由,而非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推定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無過失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1.結果責任:以行為之結果為準,不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
(1)就民法上等同於無過失責任(但已漸漸轉向過失責任)
(2)就消保法而言無過失責任不等同結果責任,因準由被告舉證
2.故意責任:行為人僅就故意行為負責。民法184第1項第2款
3.過失責任:行為人就故意、過失行為負責。(自己責任)(民法184第1項第1款)
(1)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民法184第1項第1款)
(2)具體輕過失:欠缺處理自己之事務之注意(民法535 590 672條前項)
(3)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民法410)
4.危險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以特定危險之實現為歸責事由,而非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又稱嚴格責任(又叫絕對事變責任)
5.通常事變責任:若為不可抗力則可免責
6.不可抗力責任:(民法231)
-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7.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證明自己無過失責任(民法184第2項)(民法188)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商品製造人責任:民法→推定過失責任 /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國賠法:公務員 → 過失責任 公共設施 → 無過失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1.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上所應負的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
(C)推定過失責任
(D)危險責任
客觀的舉證責任又稱結果責任或者實質上的舉證責任,
它是指當事實於最後仍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
主張該事實的人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可參考下列網址 有詳盡說明
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727-%E7%84%A1%E9%81%8E%E5%A4%B1%E8%B2%AC%E4%BB%BB%E3%80%81%E9%81%8E%E5%A4%B1%E8%B2%AC%E4%BB%BB%E3%80%81%E4%B8%AD%E9%96%93%E8%B2%AC%E4%BB%BB%E3%80%81%E8%A1%A1%E5%B9%B3%E8%B2%AC%E4%BB%BB
源自民法184侵權行為
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責任)
故意以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故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