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C)人民未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契約即自始無效
(D)行政機關未撤銷行政契約前,該契約絕對有效
統計: A(853), B(8630), C(465), D(582), E(0) #880465
詳解 (共 10 筆)
(C)人民未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行政機關得提起行政訴訟。非自始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另外:若契約一方當事人(尤其人民)不履行其行政契約上之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尤其行政機關)需經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對他造當事人為強制執行。
無效之意義: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換言之,在無效成立時,必有以下四種情況同時存在。
1.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由行為作成之始即自始不生效力,溯及行為之初即為無效,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
2.確定無效:法律行為確定失其效力,已無其他可資救濟而得起死回生之可能,亦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
3.當然無效:不待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亦即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須透過當事人或法院之行為確認,當然不發生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間就該法律行為存有疑義時,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訟。
4.絕對無效: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反之,相對無效乃指對於特定人不生效力之意。
回樓上15F,(D)應改成=>在行政機關未撤銷行政契約前,一旦有無效原因發生(例如: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未具法定程序、有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規定無效之情形等),該契約無效(非絕對有效)。
看了全部留言
只有11Fmood21036718Fejru65m4才是對的
常常行政法遇到錯誤解答還一堆讚,大家一起錯....
C說沒履行義務
這要先看是否之前有約定【自願接受條款】(參考148條)
有就用148條第一項
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這裡面還有細節
如果沒約定就向行政法院提一般給付之訴
也不想想如果給你無效另一方不就冤大頭